今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正式施行。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和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讲话精神的集中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进一步走上依法治会、依法履责、依法保护的法制化轨道,成为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一、设立监事会是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
修订前的红十字会法只有红十字会理事会的相关规定,没有关于执委会和监事会的法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理事会和执委会产生及职责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监事会的内容。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在各级红十字会增设监事会,是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
对红十字会法作这样的修订,是对红十字会组织治理机制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了执委会的职能定位,规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明确了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责,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由理事会、执委会、监事会共同组成、责任明晰的组织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重大决策、执委会负责具体执行、监事会负责有效监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机制。这种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是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红十字组织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必将极大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的水平。
增设监事会,不是说红十字会过去没有监督。红十字会的监督实际上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是监督形式的增加和补充,并非对其它监督形式的排斥和替代。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因此,将设立监事会纳入法律规定,是对国务院文件精神的法律固化,有助于建立起监事会与其它监督形式的衔接协调机制,促进红十字会综合性监督体系的形成。
二、完善法定职责是对红十字会核心业务的赋权和拓展
法定职责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承担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由原来7项增加到现在的9项。
修订前的红十字会法将救灾、救助、卫生救护作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三救”工作一直是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此次法律修订,对“三救”职责进行了完善和拓展。一是将“救灾”工作拓展为“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增加了需要“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多种情形,即“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三是将“卫生救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修改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使“救护”职责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认真开展“三献”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将红十字会在实际工作中已广泛开展的“三献”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是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突破。
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例,这次修法,将“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明确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使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符合伦理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将“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确为法定职责,必将激励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广泛开展。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定职责,这项“协助”职责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政治定位。
完善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
三、强化财产监管是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将原法“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先后就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公开募捐、捐赠处置、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财产管理、信息公开、政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强化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财产与监管”的法律规定,红十字会要在既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以下要求:一是“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这些严格的法律规定,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好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外部监管体系的形成。
四、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保护
修订前的红十字会法曾被一些人称作“豆腐法”,原因就是缺少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行为不能有效追责,执法刚性和操作性不足。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为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情形,具体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明确了四种问责方式:责令改正、依法处分、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是两种: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问责,既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约束,也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此外,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作出保护和禁止性规定,是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进一步规范,更是对红十字品牌形象的支持和爱护。
总之,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是一部具有强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将与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一起,构建起我国人道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责、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基本遵循,为加强和推动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作者为中国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王汝鹏)